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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近年重大修法-立法理由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近年重大修法-立法理由
1. 提供民眾就近提訟與應訟之便
原本行政訴訟案件皆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而我國行政法院原本僅設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一所。造成民眾不便,同時由於只有三所法院受理,也造成法院負擔過重;因此增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2. 修正交通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程序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裁決救濟事件,本質上屬於公法事件。然而在舊制下該類事件係由地方法院準用刑事訴訟相關規定進行審理,顯不合理。故本次修法亦將該類交通裁決事件劃歸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循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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