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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解釋-3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刑法之立法解釋
公務員(刑§10Ⅱ)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1)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從而,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自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2)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自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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