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普考科目刪減對照表(113新制)
高普初、地特|2024/08/09
-
公務員口試有哪些?
高普初、地特|2024/03/20
-
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6
-
公務人員-─-辭職再任人員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5
-
公務人員-─-介調人員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4
刑法立法解釋-3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刑法之立法解釋
公務員(刑§10Ⅱ)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1)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從而,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自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2)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自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