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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姻親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姻親
民法第969條
(1)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等(民法第970條第1項第1款)。
如自己與兄為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則自己與兄之妻(大嫂)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2)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等(民法第970條第1項第2款)。
如自己與妻為配偶,妻與其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則自己與妻之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姻親。
(3)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等(民法第970條第1項第3款)。
如妻與其兄之妻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自己與妻之兄之妻亦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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