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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決算各表之送審、查核彙編、修正與轉送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一)送審(第19條)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二)查核彙編、修正與轉送
1.各主管機關接到第十九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第20條第1項)
2.第二十條第一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第20條第2項)
(三)中央主計機關之準用(第20條第3項)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中央主計機關總決算書之編製、通過
(一)編製、通過(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二)提出於監察院之期間。(第21條第1項後段)
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之總決算書,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三)編送程序及期限之訂定(第21條第2項)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特別預算收支決算與特定財團法人收支決算之編送
(一)特別預算收支決算之編送(第22條第1項)
1.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決算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
2.特別預算之收支,其跨越二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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