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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之制訂、廢棄與效力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規則之制訂、廢棄與效力
1. 制訂 (行政程序法第160條)
(1)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2)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2. 廢棄 (行政程序法第162條)
(1)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2)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3. 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61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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