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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發行機構就持卡人儲存於悠遊卡之款項,除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繳存準備金外,其餘款項及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並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已全數交付信託。
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將發行悠遊卡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悠遊卡公司而非持卡人,故信託業者係為悠遊卡公司而非為持卡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惟持卡人得請求發行機構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
持卡人對於依第一項規定存放於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就因悠遊卡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悠遊卡公司之其他債權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發行機構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消費者保障機制之規定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及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
個人資料保護及交易資料之保管
安全之處理
發行機構為提供悠遊卡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應予以妥善保存,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除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外,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悠遊卡完成交易時,須提供可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持卡人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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