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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因果關係說
作者:陳毅弘相當因果關係說
1.此一理論認為,並非造成結果之所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結果條件,均為結果之原因,而是只有構成要件相當之條件,或結果相當之條件,始為具有刑法意義之原因。
2.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同一之條件均可能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可成立因果關係。反之,假如在一般情形下,雖有此條件存在,但並不一定均會發生此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與結果不相當,而不具因果關係。
3.鑑於條件說的缺陷,相當因果關係試圖從造成具體結果的條件進行篩選。換言之在相當因果關係中,每個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並不是「等價」的。只有對於犯罪結果發生具有重要性地位的條件,才需要列入因果關係的評價範圍。藉此勾勒出因果關係的認定範圍。
4.承上,雖然相當因果關係提出限縮條件因果關係的概念,但卻沒有提供具體標準來認定何謂「對犯罪結果具有重要性」。雖學說上有提出「主觀相當因果關係」、「客觀相當因果關係」等修正,但對於所謂重要條件的認定標準仍然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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