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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投保資格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投保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1. 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
2. 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1)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2)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3)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4)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5) 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1. 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2.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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