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普考科目刪減對照表(113新制)
高普初、地特|2024/08/09
-
115年國家考試大變革!14項新措施一覽
公職考試|2026/01/06
-
【憲判字系列】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
公職考試|2024/11/20
-
高普考科目刪減對照表(113新制)
高普初、地特|2024/08/09
-
115年國家考試大變革!14項新措施一覽
公職考試|2026/01/06
委託行使公權力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委託行使公權力: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例如:環保署委託機車行代為檢驗排氣、海基會有關文書驗證之業務等等。
(1)係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於私人或團體的情況。
而受託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該受委託之人亦稱行政受託人)。
(2)在委託行使公權利的情形
除法定委託的狀況外,實務上意定委託常常透過行政契約的方式為之。然而行政機關仍然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管轄移轉之程序。
(3)受託之個人、團體,係以自己之名義執行受託任務。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