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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之審議、期限與送交監察院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一)審議
1.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第27條第1項)
2.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第27條第2項)
(二)審議期限、視同審議通過(第28條第1項)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三)送交監察院(第28條第2項前段)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
監察院對審核報告之處理
(一)公告(第28條第2項後段)
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之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二)應行處分事項之處理(第29條)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列之處理:
1.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
2.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3.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附則
一、決算書表格式之訂定(第30條)
決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二、地方政府之決算
(一)法源(第31條第1項)
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
(二)法律制定前之準用(第31條第2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決算法之規定。
三、施行日(第32條)
決算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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