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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的原則-自由心證原則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的原則-自由心證原則
1. 意義
指法官基於自由意志而對證據的證明程度以及事實進行認定。即證明力的認定,原則上法官可自行判斷,不受任何限制。
(1) 自由心證僅限於對「證明力」的判斷。
(2) 此處所謂「自由」是指法官在形成心證的過程中,不受外力的干擾(詐欺、強暴脅迫);係基於其自由
意志判斷。
2. 自由心證之限制
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3. 審判事實上即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
法官對於法院所調查的結果以及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加以衡量其證明力之高低並據以認定本案事實(形成心證);進一步以該事實認定而適用法律,最終作成判決基礎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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