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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
作者:林強消費者權益
(一)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二)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罰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以上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公寓§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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