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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特種買賣:保管義務
作者:洪正test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特種買賣:保管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
1.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2.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3.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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