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年國家考試大變革!14項新措施一覽
公職考試|2026/01/06
-
專技證照補習班推薦QA|記帳士・會計師・...
記帳士|2025/10/08
-
公股銀行補習班推薦|三民輔考課程比較、面...
銀行招考|2025/09/24
-
國營事業補習班推薦QA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2025/09/23
-
國考補習班推薦Q&A完整攻略|三民補習班
未分類|2025/09/10
水利會之任務與權利
作者:洪正、陳雲飛
一、水利會之任務(第10條)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
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二、水利會之權利
(一)徵收土地(第11條)
1.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
2.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3.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二)拆除障礙物(第12條)
1.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2.拆除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三)緊急避難(第13條)
1.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3.防汛處置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