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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變動—再任與出缺
作者:洪正、陳雲飛
(一)再任
農田水利會再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高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級時,依該職務所列範圍內原職級任用;並以所列最高職級為限。(第27條)
(二)出缺
1.農田水利會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
2.如農田水利會內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由次一職級職務人員代理或兼任。
特殊職缺
(一)任用(第29條)
1.農田水利會得應業務需要,就原有編制員額二等或三等職缺內調整改列機要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二人。
2.機要人員應以專任為之,且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3.會長得於改列員額內進用機要人員並隨時予以免職。
4.機要人員於會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同時離職。
(二)資格(第2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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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條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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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機要人員 |
一、曾任政府機關薦任、薦派或相當官等以上職務者。具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二、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教育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四、曾任民選公職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 五、曾任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各機關秘書長、主任秘書、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縣轄市副市長者。 六、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學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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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機要人員 |
一、具備前項各款條件之一者。 二、曾任政府機關委任、委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三、曾任僱用人員,或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 四、曾任教育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五、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六、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一年,或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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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