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普考科目刪減對照表(113新制)
高普初、地特|2024/08/09
-
115年國家考試大變革!14項新措施一覽
公職考試|2026/01/06
-
【憲判字系列】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
公職考試|2024/11/20
-
高普考科目刪減對照表(113新制)
高普初、地特|2024/08/09
-
115年國家考試大變革!14項新措施一覽
公職考試|2026/01/06
最上位概念之行政主體(國家法人)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主體之類型:國家
為最上位概念之行政主體(國家法人)
1.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家本身即為全體國民集體意志之表現,於公行政領域中,殊難想像有地位高於國家之主體存在。而為了實行行政之目的,只有賦予國家法律上人格,才能使其參與法律生活並遂行行政目的。
2.國家為最高位階之「原生性行政主體(國家法人)」。
3.其他種類的行政主體,皆源自於國家而衍生,又稱為「衍生性行政主體」或「衍生性公法人」。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