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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送達、審議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一)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1.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第41條第1項)
2.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第41條第2項)
(二)立法院審議
1.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第41條第3項)
2.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第41條第4項)
預算審核、彙轉
(一)主管機關
1.各主管機關應審核其主管範圍內之歲入、歲出預算及事業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各所屬機關以及本機關之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依規定期限,彙轉中央主計機關;同時應將整編之歲入預算,分送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第42條)
2.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第43條第1項)
(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第44條)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其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送中央主計機關。
(三)中央主計機關
1.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總預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 。(第4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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