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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之刑法適用效力-2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
1.立法者有鑑於保安處分係為社會之保全措施,為求妥適,故於刑法§2Ⅱ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2.此時,即不必比較新法與舊法何者對行為人較為有利,而一律適用新法之規定。
3.又保安處分之執行,性質上以從新從輕為原則,故於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自無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惟宜明文規定之,故於刑法§2Ⅲ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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