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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情事變更原則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契約之情事變更原則
1. 意義
基本上既為契約,則自然得引用民事用以調整給付雙方公平之情事變更原則,避免當有當事人當時所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當事人仍應就最初約定為之,而有違公平及誠實信用。
2.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1)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
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2)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
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3)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4)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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