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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作者:洪正、陳雲飛
總則
一、訂定法源
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下稱本通則)第22條規定訂定之。(第1條)
二、水利會設立原則(第2條)
(一)原則
農田水利會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視各該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利益核定設立之:
1.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2.在同一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同水源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二)例外
本規程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
水利會組織
一、會員
(一)造冊:(第3條)
農田水利會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資料,建立其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並造列會員名冊。
(二)異動:(第4條)
1.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發生權利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致會員會籍異動時,農田水利會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取得地籍異動資料變更會籍,並通知當事人。
2.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異動登記時,得應當事人之要求將登記之地籍異動資料副知當地農田水利會。
(三)停權:(第5條)
1.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2.會員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3.報主管機關核准時,應敘明事由、停權範圍及期間,並於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受停權處分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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