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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的申請復職
作者:洪正test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的申請復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1.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5. 雇主因上述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6. 哺乳時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
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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