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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親屬關係的發生與消滅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親屬關係的發生與消滅
1. 血親關係
(1) 自然血親:
因出生、認領、準正(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而發生。
因死亡而消滅(即不得由血親之一方自由意志除去)。
(2) 法定血親(又稱擬制血親):因收養而發生。因死亡、終止收養、撤銷收養等而消滅。
2. 姻親關係
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民法第97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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