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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繼續加保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之繼續加保
1.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1)應徵召服兵役者。
(2)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3)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4)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5)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
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勞工保險條例第9-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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