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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制止(命令權)
作者:林強危害制止(命令權)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責罰: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保§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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