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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機關與方式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機關與方式
(一) 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機關
1. 專設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機關,如美國和台灣,都另設大法官專職行使司法審查。
2. 憲法明文規定,由普通法院行使,如日本。
(二) 司法審查權的行使方式
1. 抽象規範審查
由特定憲法機關就某法規之合憲性問題提出審查之聲請,而與具體的訴訟案件無關。
2. 具體規範審查
聲請人受有具體訴訟案件要求的限制者。如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法院只能管轄憲法所列舉的案件與爭訟。
[三民輔考-政治學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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