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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等之處理(第78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會計報告之簽名或蓋章與編號
(一)簽名或蓋章
1.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79條第1項本文前段)
2.各項會計報告,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第79條第1項本文後段)
3.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第79條第1項但書)
4.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第79條第2項)
(二)簽名或蓋章之限制(第80條)
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三)編號
1.一般規定(第81條本文)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即包括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1次。
2.特別規定(第81條但書)
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公告與查詢
(一)公告
1.總會計年度報告(第82條第1項)
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2.各機關會計月報(第82條第2項)
各機關會計月報,應由會計人員按月向該機關公告之。但其中應保守秘密之部分,得不公告。
(二)查詢(第82條第3項)
各該機關人員對前述公告有疑義時,得向會計人員查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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