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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移動輔助設施
作者:夏進
1.一般要求
(1)捷運系統為動線規劃之需求,得以電扶梯、電梯及電動步道等旅客移動輔助設施,以減少旅客移動時間及有效輸送旅客。
(2)除有特殊考量外,電梯之設計原則上考量行動不便旅客使用。
2.電扶梯
(1)垂直移動距離超過3公尺時,設有出入口之街廓,至少有一出入口須設置上行電扶梯。垂直移動距離超過7公尺時,應增設下行電扶梯。
(2)其他站內垂直移動距離超過3公尺時,應設置上行電扶梯。垂直移動距離超過7公尺時,應增設下行電扶梯。
(3)電扶梯應提供雙向服務功能,以滿足尖峰時刻乘客之需求。
(4)側式月台車站穿堂層與月台層間,電扶梯應儘量沿車站側牆佈設。
(5)所有電扶梯必須屬於重負載、耐候、耐磨損之型式。
(6)站內轉乘水平移動距離超過300公尺時,應考量設置電動步道。
車站內設施
1.一般要求
車站內的乘客服務設施應作系統性考量。
2.月台設施
(1)月台座椅之設置不得侵入排隊等候區及主要之動線區域。
(2)月台應設地圖、資訊看板、標誌與出入口圖示。
(3)月台須設置車上旅客及候車旅客可辨識之車站名稱及路線標示。
3.穿堂設施
穿堂內應至少設置站務室、廁所、公用電話、垃圾筒與資源回收筒、地圖及資訊看板、標誌與出入口圖示等設施。
無障礙設施
1.一般規定
(1)捷運系統站內及站外應依相關法規及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
(2)捷運各無障礙設施單元及設施位置應盡量保持全系統之一致性,以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
2.車站內設施
(1)捷運車站內售票設施、驗票閘門、公共電話、導盲設施、指引標誌、電梯、廁所、月台邊緣警示標誌(有月台門之車站不適用)等設施應有考量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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