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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無因管理可能的態樣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法上無因管理可能的態樣有以下幾種:
A. 行政主體(機關)之間互相管理事務。
B. 行政主體(機關)為人民管理事務。
C. 人民為行政主體(機關)管理事務。
D. 人民為人民管理事務:
應視管理人是否立於「行使公權力的地位」為斷;換言之,即為他人所管理的事務是否屬於「公法上義務」,若非公法上義務者則為私法上的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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