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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6)
作者:洪正test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6)
13.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2條第1項)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2條第2項)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2條第3項)
14.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3條)
15.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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