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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
作者:洪正、陳雲飛
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第82條Ⅳ)
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第82條Ⅴ)
水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水道治理計畫線
及堤防預定線之範圍基準?
(一)水道治理計畫線:
指水道治理計畫之臨水面堤肩線或計畫水面寬度範圍線。
(二)堤防預定線:
指自堤外之堤址線起,包括堤基、堤內水防道路、歲修養護保留使用地及應實施安全管制地之境界線。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第83條)
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面加列一定範圍後之區域。(施細第59條)
前述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第83-1條Ⅰ)
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得以依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等方式,辦理用地之取得。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第83-1條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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