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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公務員之定義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刑法對公務員之定義(廣義)
(1)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2)就刑法對於公務員的定義而言,相對國家賠償法略為限縮。
其相異之處在於,刑法所稱之公務員除依法令從事公務之外,還需具備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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