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懂法,怎麼準備法科考試?法條艱澀隱晦,如何速成秒懂,進而轉化為奪分即戰力?勤能補拙,永遠是準備考試的金科玉律,這本《行政法小法典》(書號:9786267805350)專治法盲,先述法條,後以歷屆試題帶入解析,是最有效率的學習方式。此書也特別以口袋書形式呈現,讓您隨身攜帶,想讀就翻,利用零碎時間,掌握得分關鍵。
本書三大特色:
★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四大類21種行政法法規彙整!
★內嵌104~114年相關歷屆試題,即時演練,掌握命題趨勢!
【適用對象】
這本《行政法小法典》適用: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等類科。
.普通考試(普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等類科。
.身障特考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教育行政類科。
.身障特考四等:一般行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等類科。
.司法特考四等:法警、執行員類科。
.移民行政特考三等及四等:移民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特考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特考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法警等類科。
.地方特考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等類科。
.地方特考四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等類科。
※正確考試資訊以簡章為準※
【本書優勢】
一、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7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高普考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為了回應考生對最新法規之殷切渴求,本書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已第11次改版,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每逢考季更往往常駐考試用書暢銷排行榜。
二、切合命題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種類法規的使命,趙雍老師根據高考三級/普考/司法人員/身心障礙之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重要憲法解釋/判決、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法」四大類21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行政法(概要)所涉及的法規縱使再繁雜,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三、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趙雍老師親自研究104~114年身障三等/身障四等/高考三級/普考司律綜合法學(一)/司特四等/移民行政三等/移民行政四等/原住民四等/地特四等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
1.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114.01.20修正)
因應行政院運動部的增設,本次修法更改了行政院各部總數之規定,由14部增加為15部;另外同時修正二級機關設立附屬機關之總數規定,由70個改為71個。
2.行政院組織法(114.01.24修正)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本次修法將原隸屬於教育部之體育署,正式升格為行政院轄下之「運動部」,成為行政院的第15院。
3.公務人員任用法(114.08.01修正)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1條原是為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廢止而增訂,但因原法條規定使臨時機關派用人員只能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到離職為止,造成派用人員較多之機關內其他任用人員陞遷阻塞的問題,故本次修法放寬派用人員任職限制,得分別於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繼續派用,但不得調任至此範圍外其他機關。
4.公務人員保障法(114.07.09修正)
本次修法重點在於避免公務機關的職場霸凌,保障公務員在工作上不受身心的不法侵害。故修正第19、21條,並新增第19-1、19-2條規定,規定職場霸凌之定義,並建立申訴與賠償機制,對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被霸凌公務員之機關進行懲處。另外修法前如為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02條第1項所規定適用或準用本法之對象,而服務於法定機關(構)之人員,均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適用範圍;為減少雙軌制度所導致的規範複雜化,本次修法亦將適用該法的人員納入準用本次修正之第19至19-2條及第19條第1項所定辦法,但排除醫療機構與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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