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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法令 (六)
作者:徐振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法令 (六)
保險業內控內稽制度
原「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已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
綜字第 10704566966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 107 年 11 月 11 日生效,故以下以 107 年 11 月 9 日訂定
發布之「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為說明基準,並可參照附錄一體系圖。
一、定義 本辦法 第 3 條
(一) 保險公司
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
(二)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二、應遵循事項
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 本辦法 第 4 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
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關之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
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
三、內控內稽制度
(一) 實施內容 本辦法 第 5 條
1. 母公司本身
(1) 制度批准者
除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外,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 知識補給
本辦法所定董(理)事會應辦理事項,於未設董(理)事會之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由執行業務並
代表公司之董事執行之。
(2) 內容
A. 風險相關政策
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產
品及服務、交易及通路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 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B) 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C) 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D) 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本會備查。
B.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
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施。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
(A) 確認客戶身分。
(B) 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C) 交易之持續監控。
(D) 紀錄保存。
(E) 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F)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G) 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H) 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I) 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J) 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K) 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C. 監管機制
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
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時予以強化。
● 知識補給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得不包括「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2. 子公司
(1)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
洗錢與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
(2) 內容
A. 包含母公司訂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計畫應包含之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
B. 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資料保密法令規定下,訂定下列事項:
(A) 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B)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於有必要時,依集團層次法令遵循、稽核及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功能,得要求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帳戶及交易資訊,並應包
括異常交易或活動之資訊及所為之分析;必要時,亦得透過集團管理功能使分公司
(或子公司)取得上述資訊。
(C) 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包括防範資料洩露之安全防護。
(3) 遵循標準
A.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
(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措施。
B. 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
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
C. 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
本會指定機構總公司(或母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
D. 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
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
(二) 負最終責任者 本辦法 第 5 條
1. 已設董(理)事會之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董
(理)事會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
2. 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運作,並
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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