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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遺產稅之計算(三)
作者:洪正、劉力
不計入遺產總額
8.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9.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0.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1.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公益信託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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