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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課稅範圍(二)
作者:洪正、劉力
贈與稅
(一)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三)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之。(施細23)
(四)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財產
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贈與
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一)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二)例外
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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