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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納稅義務人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二)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三)比例納稅
依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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