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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令章程監督及許可主管機關之處分
作者:三民補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違反法令章程監督及許可主管機關之處分
一、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 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 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 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 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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