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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之義務
作者:夏進
1.貫徹事業目的的義務與服從政府的監督:
任何事業均有其設立涵義及目的,各事業均有規定開始營業之期限,必須在期限內營業,否則主管機構可依職權撤銷其經營許可。政府監督包括事業之財務、人事、技術及業務等範圍。
2.特別義務:
並非所有業者適用,指特別負擔之義務。例如由交通部指定經營某條路線,背負政策、特定義務。
3.協助推行政策及履行特定行為:
例如無償運輸、減價運輸等運輸政策。履行特定行為表示使用特定設備提供特殊的營運方式,由特定人員予以協助,特定作為與不作為。
4.供役業務(公用負擔):
(1)行為。
(2)勞役。
(3)金錢。
(4)設施。
5.運輸業有接受國家收歸經營之義務:
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公用事業於營業期限期滿時,政府可以備價收歸公營。例如高鐵即國內首件BOT案,依約於經營期滿30年之後須無償移轉由政府經營。
6.協助義務:
如機長、船長接收求救訊號,有必須給予救援及協助義務。
7.遵守運價管制:
大眾運輸有遵守運價管制的規定,非經申請核准不得擅自更改運價。
運輸業之權利
1.獨占權利及土地徵收權利:
各運輸事業均有其獨占之權利,依土地法規定,運輸業必須取得土地徵收權始能營業,土地徵收之範圍以運輸業所需之範圍為準。未來運輸業可能徵收之範圍,可依規定申請保留徵收。
2.收取營運的費用及優先通過之權利:
運輸事業得對運輸事業利用人有收取運費之權利,即使用者付費之概念。郵政、電信、瓦斯、警消等,其執行業務時享有優先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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