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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作者:洪正、陳雲飛
總則
一、宗旨與性質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第1條)
二、法規適用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規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2條)
三、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4條)
四、名稱與事業區域
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之。(第3、5條)
水利會之設立
一、設立依據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第6條)
(一)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
二、設立之籌備
(一)農田水利會之籌備,其發起人組織籌備機構,由主管機關輔導之。(第7條)
(二)籌備機構,須備具下述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農田水利會:(第8條)
1.申請書。
2.組織章程草案。
3.事業區域圖。
4.事業計畫書。
5.概算書。
6.事業區域內具有為會員資格者之全體名冊及過半數之同意簽署。
三、設立後之變更(第9條)
(一)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二)農田水利會為前述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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