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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作者:洪正、陳雲飛
總則
一、立法源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下稱水利會)辦理事業區域內灌溉用水之引灌、營運、亢旱機制、排水、水質、蓄水、水利設施之管理養護及水路變更等業務,特訂定本要點。(第1點)
二、名詞解釋(第2~4點)
(一)農田水利設施
係指水利會管理或代管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農田水利建造物
係指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管理之水庫、灌溉蓄水池、各級灌溉、排水圳路、堤防及附屬構造物。
(三)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
係指水利會為其事業使用管理之埤池、溜池、池塘、沼潭及蓄水坑谷,包括其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
引灌
一、灌溉計畫(第5~10點)
(一)水利會應依據灌溉地清冊、灌溉地籍圖,訂定年度正常灌溉計畫,並報農委會備查後公告之。
(二)水利會辦理事業區域內之灌溉,遇水源供水量無法滿足計畫用水量時,應擬訂輪流灌溉計畫,實施輪灌,並報農委會備查。
(三)前項計畫如有面積、作物或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時,水利會得隨時調整灌溉系統,並報農委會備查。
(四)水利會對事業區域內各水量,在不影響必要程度之灌溉,得隨時調節。
(五)水利會於灌溉期間,如因工程設施發生危險或障礙不能引灌時,應公告灌溉應變計畫,並報農委會備查。
(六)水利會如需變更灌溉區域內之作物及灌溉制度,應報農委會核准。
(七)亢旱季節水源銳減,無法依照原定灌溉計畫時,水利會對已種植之農田,除改行非常灌溉外,必要時得經農委會同意後,由水利會公告停止部分農田引灌。但對被停灌而未種植之農田,應酌減或免收其應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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