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年國家考試大變革!14項新措施一覽
公職考試|2026/01/06
-
專技證照補習班推薦QA|記帳士・會計師・...
記帳士|2025/10/08
-
公股銀行補習班推薦|三民輔考課程比較、面...
銀行招考|2025/09/24
-
國營事業補習班推薦QA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2025/09/23
-
國考補習班推薦Q&A完整攻略|三民補習班
未分類|2025/09/10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
作者:夏進
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
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
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然保育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限。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自然保育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