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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下年度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一)國庫賸餘之轉入(第73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二)視為結餘之轉入(第75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三)繼續經費之轉入(第76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應行繳庫數
(一)審定、執行(第77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二)依期報解、解庫(第78條)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一、追加歲出預算
(一)追加歲出預算提出之情形(第79條)
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二)經費之平衡(第80條)
第七十九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三)程序之準用(第82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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