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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
作者:夏進
(一)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第10條第1項)
(二)前述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第2項)
施行細則之訂定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由交通部定之。(第11條)
施行日
(一)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自公布日施行。(第12條)
(二)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施行細則第8條)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88.12.30)
立法依據(第1條)
(一)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34條規定訂定之。
(二)大眾捷運法第34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應受主管機關監督;監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監督之事項(第2條)
(一)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下:(第1項)
1.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2.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
3.兼營附屬事業。
4.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
5.聯運業務。
6.財務及會計。
7.服務水準。
8.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9.其他有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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