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之建築物

作者:郭妍

財產管理之建築物

鐵路特考

取得國有已登記建築物後

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於期限內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取得之國有建築物設有房屋稅籍者,應向稅捐機關申辦稅籍變更。辦理購置土地、房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置土地、房屋

均應事先向地政機關查明有無設定登記或其他糾紛,並向地方政府申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資料,瞭解其使用限制。

(二)購置土地

應注意有無違反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

(三)購置土地、房屋,辦理移轉

產權變更登記時,所需之文件,均應於買賣成交前取齊,並核對完妥,以免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發生困難。

國有有價證券應分類編號

詳細記載;並委託當地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
前項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於還本中籤或息票到期或股利發放時,應適時兌領收帳,並調整財產帳及財產卡。

國有權利應依民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分別確定其權屬為國有。

各機關之財產

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由使用單位二人以上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

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

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財產管理單位與保管人員

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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