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 (十三) - 民法

作者: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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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法 (十三) - 民法

民法

 

四、其他

   (一) 民法債編各論除前述買賣、贈與及租賃契約外,尚有互易、交互計算、借貸、僱傭、承攬、旅遊、
         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合
         會、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人事保證等規定。

   (二) 其意義分述如下:

互易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民法第 398 條)
交互計算 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
約。(民法第 400 條)
使用借貸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 464 條)
消費借貸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
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 474 條)
僱傭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 482 條)
承攬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 490 條)
旅遊 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民法第 514-1 條)
出版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
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民法第 515 條)
委任 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 528 條)
經理人及代辦商

1.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民法第 553 條)

2.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
   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民法第 558 條)

居間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 565 條)
行紀 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民法第 576 條)
寄託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 589 條)
倉庫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民法第 613 條)
運送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民法第 622 條)
承攬運送 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民法第 660 條)
合夥 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
其他利益代之。(民法第 667 條)
隱名合夥 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
之契約。(民法第 700 條)
合會 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
者,亦成立合會。(民法第 709-1 條)
指示證券 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民法第 710 條)
無記名證券 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民法第 719 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民法第 729 條)
和解 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 736 條)
保證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 739
條)
人事保證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
償責任之契約。(民法第 75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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