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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報告書之內容、核定(第12條)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1.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第1項)
(1)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2)運量分析及預測。
(3)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4)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5)路網及場、站規劃。
(6)興建優先次序。
(7)財務計畫。
(8)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9)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10)依第10條第2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11)其他有關事項。
2.大眾捷運系統規劃為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型態時,前項規劃報告書並應記載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分析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計畫。(第2項)
3.民間自行規劃大眾捷運系統,前1.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第3項)
建設
辦理機關、工程建設機構之設立(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1項)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核定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計畫,負責設計、施工。(第2項)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或甄選民間機構投資建設,並擔任工程建設機構。(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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