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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選定當事人-被選定人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選定當事人-被選定人
1. 被選定人死亡非停止程序之事由
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31)。
2. 被選定人之行為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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