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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拒絕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拒絕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
當人民之申請遭行政機關駁回時,而撤銷訴訟亦無實益,而提起拒絕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要件如下:
1. 申請對象為行政處分
(1) 相較於怠為處分訴訟,拒絕處分訴訟之標的為原機關或處分機關所為「拒絕申請之處分」。
(2) 於拒絕處分的情況下已存在一「拒絕(申請)之行政處分」,故若認為原告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中
併為廢棄。
2. 權利因違法拒絕而遭侵害之釋明
須以對所申請事項有管轄權之行政機關為被告,否則該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不合法。
3. 訴願無結果(經訴願先行程序)
4. 於法定期間內起訴
毋須踐行訴願先行之例外 (行訴§106Ⅲ):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
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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