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普考科目刪減對照表(113新制)
高普初、地特|2024/08/09
-
115年國家考試大變革!14項新措施一覽
公職考試|2026/01/06
-
【憲判字系列】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
公職考試|2024/11/20
-
高普考科目刪減對照表(113新制)
高普初、地特|2024/08/09
-
115年國家考試大變革!14項新措施一覽
公職考試|2026/01/06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後續確認訴訟:定義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後續確認訴訟:定義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1) 當人民依法提起撤銷訴訟後,於審理中作為訴訟標的之原處分消滅,法院應原告聲請將該撤銷訴訟
轉為「確認處分違法訴訟」。故稱「後續確認訴訟」或「續行確認訴訟」。
(2) 須原處分消滅後,原告仍有權利保護必要:
由於原告原本所提起為撤銷訴訟,故當原處分消滅,而當事人已獲得救濟者自然即無權利保護必要,
法院應予以駁回。然而若原處分消滅而當事人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者,則應依本條之規定將撤銷訴訟
轉換為確認違法訴訟。
(3) 本項訴訟請求之轉換,不須對造當事人同意,法院即可依當事人之聲請而為變更。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