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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裁判-裁定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裁判-裁定
與當事人實體法上主張之爭點無關者,皆以裁定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在實務上裁定的形態繁多,以作成裁定之主體可簡單分為兩類:
1. 審判長所為之裁定:以抗告救濟 (行訴§264)。
2.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僅能提出異議 (行訴§266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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